98公司之登記及認許相關法規之得分重點
◎ 申請人:1.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提出申請;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.得由一人申辦之2.得委由會計師.律師代理之;代理人申請時.應加具委託書
◎ 受理機關:中央主管機關(經濟部)
◎ 改正:申請設立登記時.如有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法定程序者.經濟部應令其改正合法.始得登記
◎ 更正:如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.得申請更正
◎ 撤銷:1.公司之解散.應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2.經濟部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其登記3.催告①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.經濟部應定30日之期間.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②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.即廢止其登記
◎ 代表公司之負責不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之相關罰責:1.初犯者①由經濟部責令限期正②處10000~50000以下罰鍰2.期滿未改正者①繼續責令限期改正②按次連續處20000~100000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
◎ 公司設立.解散.合併.分割.經理人.增資.減資.暫停營業等登記時限:15日內
◎ 合併登記之種類:存續之公司為變更之登記.消滅之公司為解散之登記.另立之公司為設立之登記
◎ 延展開業登記:6個月內未開始營業.應申請延展開業登記.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
◎ 外國公司之認許及登記:應先經認許.於認許後15日內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
◎ 外國公司最低資本:股份有限公司最低100萬;有限公司最低5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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