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 營業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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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內銷售貨物 |
境內銷售勞務 |
進口貨物 |
意義 |
所有權移至他人.取得代價 |
提供勞務給他人.取得代價(不包括執行所得) |
貨物:境外→境內 |
認定 |
1.須移運:起運點→境內 2.不須移運:所在地→境內 |
1.境內提供或使用 2.國際運輸:境內→境外 3.境內承保再保險者 |
進口以「報關」為前提 |
視為銷售 |
1.轉供自用.無償供人使用→時價 2.解散廢止存貨→抵債.分配→時價 3.受託代購→實際價格 4.寄銷(委託代銷)→約定代銷價 5.承銷(受託代銷)→約定代銷價 |
園區事業.免稅工廠.保稅倉庫→境內 |
◎ 零稅率:稅率=0→銷項稅額→0.進項稅額仍可扣抵也可以申請退稅.自最初生產至最終銷售.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→完全免稅
◎ 免稅:銷售貨物.勞務免徵營業稅(無銷項稅額).免稅銷售購入貨物.勞務之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.退稅
◎ 免稅之放棄:得申請放棄免稅規定.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
◎ 進口貨物(免徵營業稅):1.國際運輸之船舶.航空器及遠洋漁船2.肥料3.黃金(加工費除外)5.本國古物
◎ 納稅義務人:
1.銷售貨物.勞務之營業人 |
①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營.私營.公私營②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但有銷售貨物.勞務③外國之事業境內有固定場所 |
2.進口貨物之收貨人(提單)或持有人(應稅貨物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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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外國之事業 |
境內無固定場所之代理人 |
◎ 營業人種類
1.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 |
4章1節:以當期銷項稅額-進項稅額→應納稅額(課稅基礎) ①專營應稅營業人:當期(銷項稅額-進項稅額) ②專營免稅營業人: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.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不得扣抵 ③兼營營業人:兼營應稅及免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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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|
按銷售總額計算課稅 ①金融.保險業②特種飲食業③小規模營業人④農產品批發 |
◎ 營業身份變更:由財政部核准→1.自動變更(不受限3年)2.主動變更(受限3年)3.核定變更(不能再變更)
◎ 統一發票開立時限
行業別 |
開立時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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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買賣業 |
1.發貨2.預收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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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作業(建築方面) |
工作合約每期應收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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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業 |
1.印刷費→交件2.廣告費→收款3.銷貨→發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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娛樂業 |
結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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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食業 |
1.餐券→售券2.用餐→結算3.外送→送出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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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刷業.照相業 |
1.交件2.銷售器材→發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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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輸業.典當業 |
1.收款2.典當品→交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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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業.租賃業.勞務承攬業 |
收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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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易 |
換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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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行禮券 |
1.商品券→出售2.現金券→兌換貨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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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滿50元交易(銷貨) |
每日彙總開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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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計制度健全:1.無積欠稅款2.會計師簽証或藍色申報書(2年) |
按月彙總開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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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收貨款→收受支票 |
票載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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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購交付 |
交付代購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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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託代銷(寄銷) |
送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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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託代銷(承銷) |
1.代銷日2.手續費.佣金→合約結帳.不超過2個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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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期付款 |
1.總開式:收第一期貨款全額開立2.分開式:約定收取各期款開立.收款時按實際收款全額彙總開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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銷售型態 |
銷售額認定標準 |
適用範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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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銷售 |
全部代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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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銷售 |
時價 |
1.售價偏低2.互易(時價從高)3.貨物自用.無償供人使用4.解散廢止→存貨.抵押貨物.分配貨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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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際代購價 約定代銷價 |
代購貨物交付 委託代銷(寄銷).受託代銷(承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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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期收取款 全部票價或運費:1.原則:全程運費 2.例外:實際承載航程運費 銷售價分別載明:土地+房屋 銷售價未分別載明:要分開計算 一般:押金×郵政定期利率÷12/1+徵收率 特殊: 押金×郵政定期利率÷12 |
分期付款 國際運輸(海運) 國際運輸(空運) 土地及房屋合併出售
押金設算利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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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收取轉付無差額→免開發票.免列銷售額 2.收付金額不同→開立發票→委託人.差額列為其他收入 |
代收轉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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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定(成交價)÷(1+徵收率) |
拍賣貨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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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稅率結構
營業 |
加值型營業人 |
非加型營業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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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業別 |
一般 |
外銷 |
金融業 |
特種飲食業 |
小規模營業人 |
農產品批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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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業 |
非本業 |
再保險 |
舞廳 |
夜總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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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率 |
5 |
0 |
2 |
5 |
1 |
15 |
25 |
1 |
0.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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銷項稅額 |
營業人銷售貨物.勞務.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(加值型:應稅銷售額×稅率.非加值型:發票總金額÷(1+徵收率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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銷貨退回(銷貨折讓) |
因銷貨退回(折讓)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.應於銷貨退回(折讓)當期稅額中扣減A:交付發票前→重開發票金額B.交付發票後→開立銷貨退回(折讓)單一式四聯C.依經銷契約支付之獎勵金→性質與銷貨折讓類似.按銷貨折讓處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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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項稅額 |
營業人購買貨物.勞務.固定資產支付營業稅 1.載有營業稅之發票扣抵聯2.載有營業人統編之收銀機發票收執聯影本3.海關代徵營業稅(繳納証扣抵聯)4.其他載有營業稅憑証或影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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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貨退出(進貨折讓) |
因進貨退出(折讓)而收回營業稅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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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|
1.未依法取得.保存憑証(如:虛設行號)2.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(如:員工伙食)3.交際費4.酬勞員工報酬5.自用乘人小汽車(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)6.其他收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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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種類型營業人營業稅計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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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營應稅營業人 |
銷售貨物.勞務 |
稅額相減法:【銷項-銷退(折讓)稅額】-【進項-進退(折讓)】稅額-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=應納(溢付)稅額→均按期作一總結算(非逐算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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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古車 |
購入同一部車再銷售.無法提出載有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.該部車第一次銷售時已付過營業稅.因提不出証據.將造成中古車商重覆課稅(96.12.12增訂)營業人向非營業人購買中古車→進項稅額=購入成本/(1+徵收率)×徵收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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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營免稅特種稅額營業人 |
進項稅額=加值營業稅+免稅當期不得扣抵比例-當【(免稅銷售淨額+特種稅額銷售稅額)-土地/當期(全部銷售淨額-土地)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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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例扣抵法 |
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.以核計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 1.銷售貨物.勞務.進口貨物→應納稅額=銷項稅額-進項稅額(全部-不可扣抵)×(1-不得扣抵比例) 2.購買國外勞務→應納稅額=給付額×徵收率×不得扣抵比例 年終稅額調整:1.兼營於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.按全年度不得扣抵比例.調整稅額2.兼營:營業期間不滿9個月.當年度免辦調整3.計算公式:①進項稅(已扣抵 ②購買進口勞務給付額×徵收率×不得扣抵比率-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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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扣抵法 |
銷項稅額-應稅之進項稅(全部-免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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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|
銷售貨物勞務進口貨物 |
1.金融保險業.特種飲食業(自動報繳)→應納稅額=銷售額(自行申報)×稅率 2. 查定課稅:典當業.特種飲食業與小規模營業人→銷售額(查定)×稅率.小規模營業人→查定稅額之扣減→銷售額(查定)×稅率-進項稅額(申報核定)10% ①應納稅額未達起徵點.不適用②進項稅額10%超過應納稅額可延期.至最後一期辦理退稅 |
進口勞務 |
應納稅額=給付額×徵收率 |
◎ 退稅(溢付稅額):(零稅率+固定資產)銷售額×徵收率
◎ 免辦營業登記:1.農田-灌溉用水2.醫療院所-住宿.膳食3.托育機構-養.育勞務4.教育文化機構-教育文化勞務5.職校-不對外實習商店6.義賣.義演7.公教機構-不對外福利社8.監獄-銷售貨物勞務9.郵局.電信公司10.沿街中賣11.飼料.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.副產品12.魚貨13.研究勞務
◎ 申報繳納
1.報繳期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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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稅方式 |
適用範圍 |
報繳時限 |
法令依據 |
自動報繳 |
1.一般營業人 2.有零稅率 3.國外勞務買受人 4.外國國際運輸代理人 5.國外技藝表演業 |
→每二個月為一期.次期15日 →可申請為每個月為一期.次月15日 →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 →載運客貨出境次期15日 →演出結束後15日或離境前 |
→營#35 →營#35 →營#36 →營#36 →營#37 |
查定課稅 |
1.典當業.小規模營業人 |
1.小規模→1.4.7.10月5日前申報扣減之進項稅額憑証 2.稽徵機關於1.4.7.10月底核定銷售額.應納稅額 3.稅單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稅 |
營#40.#42 |
2.特種飲食業 |
1.每月月底前查定 2.稅單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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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代徵 |
貨物進口即課營業稅 |
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証之次日起14日內繳納 |
營#41.#43 |
逕行核定 |
逾期未申報銷售額 |
稅單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稅 |
營#42(2) |
2.報繳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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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分別報繳(分繳):總.分支機構─境內.應分別申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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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合併報繳(總繳): 總.分支機構─境內→兼營營業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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