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業稅

 

境內銷售貨物

境內銷售勞務

進口貨物

意義

所有權移至他人.取得代價

提供勞務給他人.取得代價(不包括執行所得)

貨物:境外→境內

認定

1.須移運:起運點→境內

2.不須移運:所在地→境內

1.境內提供或使用

2.國際運輸:境內→境外

3.境內承保再保險者

進口以「報關」為前提

視為銷售

1.轉供自用.無償供人使用→時價

2.解散廢止存貨→抵債.分配→時價

3.受託代購→實際價格

4.寄銷(委託代銷)→約定代銷價

5.承銷(受託代銷)→約定代銷價

園區事業.免稅工廠.保稅倉庫→境內

    零稅率:稅率=0→銷項稅額→0.進項稅額仍可扣抵也可以申請退稅.自最初生產至最終銷售.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→完全免稅

    免稅:銷售貨物.勞務免徵營業稅(無銷項稅額).免稅銷售購入貨物.勞務之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.退稅

    免稅之放棄:得申請放棄免稅規定.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

    進口貨物(免徵營業稅):1.國際運輸之船舶.航空器及遠洋漁船2.肥料3.黃金(加工費除外)5.本國古物

    納稅義務人:

1.銷售貨物.勞務之營業人

①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營.私營.公私營②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但有銷售貨物.勞務③外國之事業境內有固定場所

2.進口貨物之收貨人(提單)或持有人(應稅貨物)

 

3.外國之事業

境內無固定場所之代理人

    營業人種類

1.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

4章1節:以當期銷項稅額-進項稅額→應納稅額(課稅基礎)

①專營應稅營業人:當期(銷項稅額-進項稅額)

②專營免稅營業人: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.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不得扣抵

③兼營營業人:兼營應稅及免稅

 

2.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

按銷售總額計算課稅

①金融.保險業②特種飲食業③小規模營業人④農產品批發

    營業身份變更:由財政部核准→1.自動變更(不受限3年)2.主動變更(受限3年)3.核定變更(不能再變更)

    統一發票開立時限

行業別

開立時限

一般買賣業

1.發貨2.預收款

包作業(建築方面)

工作合約每期應收款

新聞業

1.印刷費→交件2.廣告費→收款3.銷貨→發貨

娛樂業

結算

飲食業

1.餐券→售券2.用餐→結算3.外送→送出時

印刷業.照相業

1.交件2.銷售器材→發貨

運輸業.典當業

1.收款2.典當品→交貨

保險業.租賃業.勞務承攬業

收款

互易

換出

發行禮券

1.商品券→出售2.現金券→兌換貨物

未滿50元交易(銷貨)

每日彙總開立

會計制度健全:1.無積欠稅款2.會計師簽証或藍色申報書(2年)

按月彙總開立

預收貨款→收受支票

票載日

代購交付

交付代購日

委託代銷(寄銷)

送貨

受託代銷(承銷)

1.代銷日2.手續費.佣金→合約結帳.不超過2個月

分期付款

1.總開式:收第一期貨款全額開立2.分開式:約定收取各期款開立.收款時按實際收款全額彙總開立

銷售型態

銷售額認定標準

適用範圍

一般銷售

全部代價

 

特殊銷售

時價

1.售價偏低2.互易(時價從高)3.貨物自用.無償供人使用4.解散廢止→存貨.抵押貨物.分配貨物

實際代購價

約定代銷價

代購貨物交付

委託代銷(寄銷).受託代銷(承銷)

各期收取款

全部票價或運費:1.原則:全程運費

2.例外:實際承載航程運費

銷售價分別載明:土地+房屋

銷售價未分別載明:要分開計算

一般:押金×郵政定期利率÷12/1+徵收率

特殊: 押金×郵政定期利率÷12

分期付款

國際運輸(海運)

國際運輸(空運)

土地及房屋合併出售

 

押金設算利息

1.收取轉付無差額→免開發票.免列銷售額

2.收付金額不同→開立發票→委託人.差額列為其他收入

代收轉付

拍定(成交價)÷(1+徵收率)

拍賣貨物

       

    稅率結構

營業

加值型營業人

非加型營業人

行業別

一般

外銷

金融業

特種飲食業

小規模營業人

農產品批發

本業

非本業

再保險

舞廳

夜總會

稅率

5

0

2

5

1

15

25

1

0.1

銷項稅額

營業人銷售貨物.勞務.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(加值型:應稅銷售額×稅率.非加值型:發票總金額÷(1+徵收率)

銷貨退回(銷貨折讓)

因銷貨退回(折讓)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.應於銷貨退回(折讓)當期稅額中扣減A:交付發票前→重開發票金額B.交付發票後→開立銷貨退回(折讓)單一式四聯C.依經銷契約支付之獎勵金→性質與銷貨折讓類似.按銷貨折讓處理

進項稅額

營業人購買貨物.勞務.固定資產支付營業稅

1.載有營業稅之發票扣抵聯2.載有營業人統編之收銀機發票收執聯影本3.海關代徵營業稅(繳納証扣抵聯)4.其他載有營業稅憑証或影本

進貨退出(進貨折讓)

因進貨退出(折讓)而收回營業稅額

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

1.未依法取得.保存憑証(如:虛設行號)2.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(如:員工伙食)3.交際費4.酬勞員工報酬5.自用乘人小汽車(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)6.其他收據

各種類型營業人營業稅計算

專營應稅營業人

銷售貨物.勞務

稅額相減法:【銷項-銷退(折讓)稅額】-【進項-進退(折讓)】稅額-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=應納(溢付)稅額→均按期作一總結算(非逐算)

中古車

購入同一部車再銷售.無法提出載有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.該部車第一次銷售時已付過營業稅.因提不出証據.將造成中古車商重覆課稅(96.12.12增訂)營業人向非營業人購買中古車→進項稅額=購入成本/(1+徵收率)×徵收率

兼營免稅特種稅額營業人

進項稅額=加值營業稅+免稅當期不得扣抵比例-當【(免稅銷售淨額+特種稅額銷售稅額)-土地/當期(全部銷售淨額-土地)】

比例扣抵法

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.以核計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

1.銷售貨物.勞務.進口貨物→應納稅額=銷項稅額-進項稅額(全部-不可扣抵)×(1-不得扣抵比例)

2.購買國外勞務→應納稅額=給付額×徵收率×不得扣抵比例

年終稅額調整:1.兼營於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.按全年度不得扣抵比例.調整稅額2.兼營:營業期間不滿9個月.當年度免辦調整3.計算公式:①進項稅(已扣抵

②購買進口勞務給付額×徵收率×不得扣抵比率-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

直接扣抵法

銷項稅額-應稅之進項稅(全部-免稅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

 

 

 

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

銷售貨物勞務進口貨物

1.金融保險業.特種飲食業(自動報繳)→應納稅額=銷售額(自行申報)×稅率

2. 查定課稅:典當業.特種飲食業與小規模營業人→銷售額(查定)×稅率.小規模營業人→查定稅額之扣減→銷售額(查定)×稅率-進項稅額(申報核定)10%

①應納稅額未達起徵點.不適用②進項稅額10%超過應納稅額可延期.至最後一期辦理退稅

進口勞務

應納稅額=給付額×徵收率

    退稅(溢付稅額):(零稅率+固定資產)銷售額×徵收率

    免辦營業登記:1.農田-灌溉用水2.醫療院所-住宿.膳食3.托育機構-養.育勞務4.教育文化機構-教育文化勞務5.職校-不對外實習商店6.義賣.義演7.公教機構-不對外福利社8.監獄-銷售貨物勞務9.郵局.電信公司10.沿街中賣11.飼料.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.副產品12.魚貨13.研究勞務

    申報繳納

1.報繳期限

課稅方式

適用範圍

報繳時限

法令依據

自動報繳

1.一般營業人

2.有零稅率

3.國外勞務買受人

4.外國國際運輸代理人

5.國外技藝表演業

→每二個月為一期.次期15日

→可申請為每個月為一期.次月15日

→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

→載運客貨出境次期15日

→演出結束後15日或離境前

→營#35

→營#35

→營#36

→營#36

→營#37

查定課稅

1.典當業.小規模營業人

1.小規模→1.4.7.10月5日前申報扣減之進項稅額憑証

2.稽徵機關於1.4.7.10月底核定銷售額.應納稅額

3.稅單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稅

營#40.#42

2.特種飲食業

1.每月月底前查定

2.稅單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稅

 

海關代徵

貨物進口即課營業稅

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証之次日起14日內繳納

營#41.#43

逕行核定

逾期未申報銷售額

稅單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稅

營#42(2)

2.報繳方式

①分別報繳(分繳):總.分支機構─境內.應分別申報

②合併報繳(總繳): 總.分支機構─境內→兼營營業人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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