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捐稽徵法補充
◎ 稅捐稽徵法之性質及範圍:1.只包括內地稅2.稽徵部份優於其他法律3.關稅.礦稅除外
◎ 寄送送達:拒收→製成送達通知書→黏貼住處門前
◎ 公示送達:行踨不明→查無此人→公示新聞紙20天
◎ 委託送達:服役→父母.配偶.(無→服役長官)
◎ 復查:有金額→繳納期間翌日起30日內.無金額(或補稅)→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30日內(因天災遲誤申請復查.原因消滅後1個月提出.超過1年不得提出.收到申請2個月內復查決定.
◎ 訴願: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
◎ 行政訴訟:第一審→訴願決定書送達2個月內.第二審→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送達20日內
國稅:綜得稅.營所稅.營業稅.遺產與贈與稅.貨物稅.煙酒稅
地方稅:印花稅.使用牌照稅.土增稅.房屋稅.地價稅.契稅.娛樂稅
行政救濟程序 稅目 |
復查 |
訴願 |
行政訴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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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審 |
第二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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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 |
國稅局 |
財政部 |
高等行政法院 |
最高行政法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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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稅 |
直轄市 |
北市(高市)稅捐處 |
北市(高市)政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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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市 |
各縣市稅捐處 |
各縣市政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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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服上訴 |
$: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. |
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.繳應納稅額半數→訴願 |
訴願決定書送達2個月內→行政訴訟第一審 |
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送達20日內→行政訴訟第二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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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: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30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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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納稅義務:分別共有→管理人或按比例繳納.公同共有→全體共有人
◎ 送達:分別共有→使用人(每一個人).公共同有→其中一人(效力及於全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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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員 |
違法事項 |
徒刑 |
拘役 |
或科 |
或併科 |
罰金 |
租稅刑事罰 |
本人 |
詐術或不正當逃漏稅 |
5年 |
v |
v |
v |
6萬 |
代徵人 |
詐術或不正當逃漏稅 |
5年 |
v |
v |
v |
6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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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唆 |
詐術或不正當逃漏稅 |
3年 |
v |
v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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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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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人 專業人 |
詐術或不正當逃漏稅 |
4.5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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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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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稅行政罰(罰鍰) |
憑証:應給未給.應取未取.應存未存 |
查明金額處5%罰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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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設未設帳簿.不依規定記載 期滿.仍未設帳簿.不依規定記載 期滿.還不設帳簿.不依規定記載 不依規定定保存帳簿.不將帳簿留置營業場所 |
3000~7500.1個月內改善 7500~15000.1個內改善 停業.待帳簿OK始復業 15000~60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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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絕調查 |
3000~30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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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絕備詢 |
3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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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漏稅.情節重大 |
停止享受獎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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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人員洩密 |
10000~50000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