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所得稅
◎ 會計基礎:公司→權責發生制.非公司→申報採現金收付制(經確定再變更→會計年度前3個申報.變更日1個月內→變更會制年度申報及繳稅)
◎ 課稅主體→納稅義務人(境內營利事業)→營利事業所得稅
◎ 固定場所(例外):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.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
◎ 課稅客體→課稅範圍(屬人兼屬地主義)一.屬人→總機構(境內)→全部營利事業所得→營所稅.二屬地→總機構(境外)→境內營利事業所得→營所稅三.重複課稅之扣抵:
(全部營利事業所得)*稅率-累進差額=應納稅額(全部)
境內營所額*稅率-累計差額=應納稅額(境內)
應納稅額(全部-境內)=應納稅額(加計境外)→扣抵最大限額
(加計>實繳→實繳;加計<實繳→加計)應納稅額(全部-大陸)=實際應納稅額
課稅級距:0~5萬→免稅.5~10萬→15%.10萬~→25%(1萬)
◎ 所得額計算及稅額繳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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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內 |
境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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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運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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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運 |
境內→出口客貨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|
境內營收*1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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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分支 |
暫繳稅款→結算申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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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運 |
客運:境內→境外一站間票價 貨運: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 |
代理人 |
代理人扣繳2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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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分支 |
給付人扣繳2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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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營建.提供技術.出租設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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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內營收*1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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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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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分支 |
片租收入*45% 結算申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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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分支 |
片租收入*50% 就源扣繳20% |
◎ 減免範圍:1.國賠金2.教育.文化.慈善.公益(符合行政院規定)3.不對外營業合作社4.出售土地5.政府機構6.公有事業7.國際運輸(互惠原則)8.專利權.商標權.特許權(政府核准)9.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(股利淨額→不計入所得額課稅.可扣抵稅額→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)→轉投資收益免稅
◎ 營利事業:①公營.私營.公私合營②獨資.合夥.公司③工.商.農.林.牧.礦.冶
◎ 大陸所得<=>台灣所得
①台灣法人有大陸所得
⑴(台灣所得+大陸所得)*稅率-累進差額=應納稅額(全部)
台灣所得*稅率-累計差額=應納稅額(台灣).應納稅額(全部-台灣)=應納稅額(加計大陸)→扣抵最大限額(加計>實繳→實繳;加計<實繳→加計)應納稅額(全部-大陸)=實際應納稅額;轉投資源自大陸投資→視為大陸所得
②大陸法人有台灣所得
⑴大陸法人在台灣有固定場所.有營業代理人→台灣所得→結算申報(營所稅)
⑵大陸法人在台灣無固定場所.有營業代理人→台灣所得→營業代理人→結算申報(營所稅)
⑶大陸法人在台灣無固定場所.無營業代理人→台灣所得→扣繳義務人→就源扣繳(營所稅)
大陸法人在台灣轉投資:股利淨額→扣繳義務人(20%)→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
港澳地區來源所得→視為境外所得
◎ 暫繳申報
目的 |
1.減輕納稅義務人於年終結算時一次負擔大額稅款的壓力 2.便於國庫資金調度 3.易於掌握課稅資料 4.與就源扣繳的各類所得在課稅時間上保持一致.公平稽徵 |
時間 |
每年9.1~9.30(曆年制).每年12.1~12.31(四月曆) |
計算稅額 |
1.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1/2(暫繳稅額).2000元以下免繳 2.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(推算全年收入-費用→營所稅1/2) ①會計帳簿完備 ②藍色申報書.會計師簽証 ③如期申報 |
免辦暫繳 |
1.就源扣繳2.獨資.合夥3.免稅機構.團體4.免徵營所稅5.上年度無應納稅額或本年上半年新開6.解散.廢止.合併.轉讓之營利事業 |
逾期未繳 |
未繳暫繳稅額於10.31前已補繳稅額+加計利息 利息:10.1至繳款日.按日加計利息 |
◎ 就源扣繳
所得 |
扣繳率 |
扣繳義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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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者(有住所或滿180天) |
非居住者(無住所或未滿180天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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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利所得 |
境內:免扣繳 境外(公司):25%.核准:20% |
個人:30%.核准:20% 境外(公司):25%.核准:20% |
負責人 |
執行業務所得 |
10% |
20% 每次不超過5000元→免稅 |
執行業務者 |
薪資所得 |
6% |
1.20% 2.政府派駐國外超過3萬:5% 3.98.1.1每月基本工資1.5倍:6% |
扣繳單位主管 負責人 執行業務者 |
利息所得 |
1.短期票券:20%分離課稅 2.資產証券化:6%分離課稅 3.公債.公司債.債券:10% 4.軍公教退休金利息:0% 5.其餘利息:10% |
1.短期票券:20%分離課稅 2.資產証券化:6%分離課稅 3.公債.公司債.債券:20%
5.其餘利息:2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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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利金 |
10% |
2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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佣金.租金 |
10% |
2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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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會中獎 |
1.10% 2.政府舉辦:20%分離課稅 |
2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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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職金 |
超過定額免稅部份:6% |
超過定額免稅部份:2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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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所得 |
告發.檢舉獎金:20%分離課稅 |
1.個人:20% 2.營利事業:20% 3.告發.檢舉獎金:20%分離課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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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交所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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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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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力耕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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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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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小規模事業之營所稅計算:又稱小店戶.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.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.合夥商店①全年營業本稅÷營業稅稅率=全年營業收入②全年營業收入×純益率=營利事業所得額(計入營利所得→課綜所稅)※兩稅合一實施後.將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.計算綜合所得稅
◎ 小規模事業之綜所稅計算:逾期未申報.以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核定所得額.應納稅額
◎ 結算申報:每年5.1~5.31
◎ 未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(營所稅)→綜所稅.小規模不適用
漏報.短報 |
1.已辦理結算申報.處所漏稅額2倍罰鍰 2.未辦理結算申報.補微.處3倍罰鍰 3.加計短漏報所得應納稅額=0.本稅不罰.罰違章(短漏報)處2-3倍罰鍰 |
催報 |
期間:結算申報限期屆滿前15日→催報書公告 |
滯報 |
1.未辦理結算申報但已補報→滯報 2.滯報通知書→15日內補報→滯報金(應納稅額10%.1500~30000)→稅額0罰1500 |
怠報 |
1.未辦理結算申報且未補報→怠報金 2.未補報→怠報→怠報金(應納稅額20%.4500~90000) |
罰鍰 |
1.已辦理結算申報→有漏報.短報→處所漏稅額2倍罰鍰 2.未辦理結算申報→依法補徵應納稅額→處補徵稅額3倍罰鍰 3.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.加計短漏之所得.無應納稅額→4500~90000 4.滯納金→逾期繳納稅款+滯報金+怠報金.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%滯納金.逾30日未繳→移送法院執行 |
◎ 營所稅申報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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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算申報 |
每年5.1~5.31→應納稅額-扣繳稅額-暫繳稅額=應補(應退)稅額 |
離境申報 |
在境內無(固定場所.營業代理人).有所#88所得.在年度中離境者 |
變更會計年度申報 |
變更會計年度起1個月內申報變更前營所稅 |
代理申報 |
境內無(固定場所.營業代理人).無法自行申報.核准委託有固定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申報 |
簽証申報 |
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証申報①金融業②公司(公開股票)③免徵營所稅(5000萬)④金控公司⑤營業額1億元→獎勵⑴較高交際費⑵盈虧互抵⑶商品盤損(報廢)⑷書審→抽查 |
決算申報 |
1.解散.廢止.合併.轉讓起45日辦理 決算申報 2.破產:法院公告債權10日前提出 |
清算申報 |
由清算日起30日申報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 清算期間:公司→6個月.非公司→3個月 |
◎ 所得之核定
同業利潤標準(逕決) |
1.淨利率標準(全年帳冊拿不出來) 營業收入×同業淨利率+非營業收入-非營業費用=全年所得 2.毛利率標準(帳冊一部份拿不出來→只有成本拿不來) 營業收入×同業毛利率-費用+非營業收入-非營業費用=全年所得 (※營業收入×同業毛利率-費用<營業收入×同業淨利率) |
擴大書審 |
營業收入3000萬→純益率6%. 全年所得=(營業收入+非營業收入)×純益率(6%)±土地所得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→5% |
◎ 營業收入.成本.費用核定
①無銷貨憑証:當年度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
②無進貨憑証:當年度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
費用認列
得認列 |
薪資 |
公司→不論盈虧→必須支付 |
獨資合夥→不論盈虧→必須支付(不超過同業水準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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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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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勞基法→薪資15% 非適用勞基法→薪資4% 職工退休金→薪資8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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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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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.勞軍.政府→無上限 機關.團體→10% 政黨.政治團體→10%(50萬) 私校→25%.未指定學校→無上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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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際費 |
普通申報書(3000萬)→進貨千分之1.5銷貨千分之4.5 會計師簽証(3000萬)→進貨千分之2銷貨千分之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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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認列 |
資本利息 災害損失 其他損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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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呆帳:金融業→債權餘額1%.公司→應收帳款+應收票據餘額1%(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不得提呆帳)
◎ 呆帳損失:①倒閉.逃匿.和解或破產.無法收入②逾期2年未收列損失後收回→收回年度收入
◎ 營利事業商品.原料.在製品.製成品①以成本為準②成本>時價.以時價為準(決算日之當地市場價格)③成本或時價不明→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
◎ 營利事業副產品估價無成本→以時價-銷售費用
◎ 短期投資有價証券估價→成本時價孰低.但決算時價格有大波動.時價決定決算日前1個月間平均價
◎ 固定資產之估價:①折舊:平均法.定率遞減法.年數合計法.生產數量法.工作時間法;耐用年數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;防止水污染.空氣污染耐用年限縮短為2年;營業權10年;著作權15年;商譽權最低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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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.01.01前(小客車) |
93.01.01後(小客車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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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成本 |
乘人 |
150萬 |
250萬 |
營業 |
350萬 |
500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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遞耗資產 收益比率法 |
①每年耗竭額不得超過50%(遞耗資產-累計耗竭) ②累計耗竭不得超過遞耗資產之成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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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產重估 |
資產(固定.遞耗.無形)遇到物價上漲達25%時.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|
◎
◎ 兩稅合一
:兩稅合一 |
營所稅+綜所稅(營所稅形同股利所得扣繳稅款) |
意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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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:公司(淨利-營所稅)→盈餘分配(股利淨額+可扣抵稅額);股東總額計入當年度股東之營利所得.可扣抵稅額由綜所稅之應納稅額中扣抵 ②獨資.合夥只須繳納綜所稅 |
設算扣抵法 |
公司繳納營所稅可用以扣抵股東之綜所稅(可扣抵稅額) |
扣抵時限 |
盈餘分配 |
對象 |
股東.社員.合夥人.資本主 |
計算 |
股利總額→綜所總額之營利所得計算綜所稅 >25%→補稅 <25%→退稅 |
ICA帳戶 |
設立日期:①87.1.1②新設立公司:設立日 期間:每年1/1~12/31 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之稅額及可分配股東扣抵綜所稅之稅額.只針對營所稅(國內) |
不設ICA帳戶 |
①總機構→境外②獨資.合夥③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④公司章程:不得分配盈餘 |
ICA帳戶明細
計入(+) |
減除(-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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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 |
項目 |
日期 |
項目 |
申報日 |
1.繳納營所稅 2.加徵未分配盈餘 |
分配日 |
分配盈餘 |
獲配日 |
獲配股利(投資國內事業) |
退稅日 |
營所稅退稅 |
撥充日 |
短期票券 撥充資本 |
提列日 |
提列股利.紅利 |
合併日 |
合併 |
分派日 |
分派董監事紅利 |
稅額扣抵比率:ICA/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 上限:未加徵10%→33.33%;已加徵10%→48.15% |
◎ 營所稅申報方式
1.結算申報:5/1~5/31→應納稅額-扣繳稅額-暫繳稅額=應補(應退)稅額
2.年度中離境申報:在境內無固定場所.無營業代理人.有所#88所得.在年度中離境
3.代理申報:境內無固定固定場所.無營業代理人.無法自行申報.核准委託有固定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申報
4.變更會計年度申報:變更會計年度起1個月內申請→申報變更前營所稅
5.簽証申報: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証申報①金融業②公司(公開股票上市)③免徵營所稅(5000萬)④金控公司⑤1億元→獎勵①較高交際費②盈虧互抵③商品盤損(報廢)④書審→抽查
6.決算申報:①解散.廢止.合併.轉讓日起45日辦理②破產:法院公告債權10日前提出
7.清算申報:由清算日起30日申報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(公司:6個月.非公司:3個月)
◎ 處罰
1.催報書: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日前15日發出
2.滯報通知書:通知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.未限期結算申報.已補辦結算申報→加徵10%滯報金.1500~30000(稅額=0要罰1500)
3.怠報金:沒有通知→未限期辦理結算申報.未補辦結算申報→加徵20%怠報金(4500~90000)
◎ 短漏報所得:①已辦結算申報→處所漏稅額2倍罰鍰②未辦理結算申報.補徵處3倍罰鍰③加計短漏報所得應納稅額=0.本稅不罰.罰違章(短漏報)處2~3倍罰鍰
◎ 綜所得(小規模):逾期未申報.以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核定所得額.應納稅額
◎ 所得之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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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淨利率標準 |
(二)毛利率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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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同業利潤標準 |
①全年帳冊拿不出來 營業收入×同業淨利率+非營業收入-非營業費用=全年所得 |
帳冊一部份拿不出來(成本拿不出來) 營業收入×同業毛利率-費用+非營業收入-非營業費用=全年所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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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收入×同業毛利率-費用.不可超過營業收入×同業淨利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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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擴大書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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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收入:3000萬→6% 全年所得=(營業收入+非營業收入)×純益率(6%)±土地所得 ※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→純益率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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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別 |
對象 |
課徵範圍 |
納稅方式 |
備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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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所稅 |
1.境內居住者:183天 |
境內來源所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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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繳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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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非境內居住者:183天以下 |
境內來源所得 |
就源扣繳 |
有非屬扣繳範圍所得應於離境前申報繳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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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所稅 |
總機構:境內 |
境內.外所得 |
申報繳納 |
有固定場所.有營業代理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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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機構:境外 |
境內所得 |
申報繳納 |
無固定場所.有營業代理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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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源扣繳 |
無固定場所.無營業代理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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