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來,傳出某法律系畢業的女子撿到2萬1000元,並依據民法的拾得物留置權,向失主要求三成報酬的事件,雖然當事人各執一詞,但這已經是今年傳出法律系學生拾金,卻以民法留置權為由索取酬謝的第二起事件,各界不免對於現行的法學教育產生質疑,惟法學教育是否真該承擔此責任?

拾金不昧,原本是每個人從小學就被教育的基本道德,但如何實踐,卻是個大問題,所以在刑法中,即有侵佔遺失物罪的處罰規定,不過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僅為五百元罰金,且偵查機關不可能對此類案件進行訴追,若再考量拾得者在歸還遺失物時,可能遭對方指控侵佔部分金錢下,此禁止規範實已無太大效用。

     為了有效的鼓勵大眾能拾金不昧,所以在民法中,即賦予拾得者有最高十分之三的報酬請求權,藉由如此的鼓勵規範,不僅是消極性的不侵佔,藉由報酬請求權,而可以更積極的將遺失物歸還給失主,而能真正實踐所謂拾金不昧的基本道德,所以就立法精神而言,基本的出發點並沒有錯,只是將愛心量化的結果,卻可能產生質變。

     物歸原主,既然是一種基本道德,所以是否給予拾得者報酬,乃取決於失主本身的誠意,而非拾得者的請求,惟立法者為了鼓勵大家發揮公德心,所以將此報酬權利法制化,雖然定了十分之三的上限,但其決定權卻在拾得者,而非遺失者,如此的規定,不僅將所謂公德心給量化,同時也將原本應屬感謝性質的酬金,轉換成可以斤斤計較的請求權,當然與一般人所存有的道德觀念相違,也因此容易造成,一旦有人行使此法律上的合法權利,卻必然遭受指責的後果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摘取於yahoo.com今日新聞

      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,才發覺不富裕的人真的沒有遺失的權利,每一筆錢都可能有它使用的用途,對於金錢的保管真的要萬分的注意,否則等到遺失的時候,真的是欲哭無淚,遺失者只能抱著失而獲得,原本從0救回7成,真是不幸中的大幸了,就法而言,拾獲者要求3成的留置權依法有據,只是處在重情的社會,容易就陷入落井下石的困境裡,大家要有同理心的存在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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