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所得稅

    會計基礎:公司→權責發生制.非公司→申報採現金收付制(經確定再變更→會計年度前3個申報.變更日1個月內→變更會制年度申報及繳稅)

    課稅主體→納稅義務人(境內營利事業)→營利事業所得稅

    固定場所(例外):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.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

    課稅客體→課稅範圍(屬人兼屬地主義)一.屬人→總機構(境內)→全部營利事業所得→營所稅.二屬地→總機構(境外)→境內營利事業所得→營所稅三.重複課稅之扣抵:

(全部營利事業所得)*稅率-累進差額=應納稅額(全部)

境內營所額*稅率-累計差額=應納稅額(境內)

應納稅額(全部-境內)=應納稅額(加計境外)→扣抵最大限額

(加計>實繳→實繳;加計<實繳→加計)應納稅額(全部-大陸)=實際應納稅額

課稅級距:0~5萬→免稅.5~10萬→15%.10萬~→25%(1萬)

    所得額計算及稅額繳納

 

境內

境外

國際運輸

 

 

海運

境內→出口客貨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

境內營收*10%

有分支

暫繳稅款→結算申報

空運

客運:境內→境外一站間票價

貨運: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

代理人

代理人扣繳25%

無分支

給付人扣繳25%

承包營建.提供技術.出租設備

 

境內營收*15%

國外影片

 

有分支

片租收入*45%

結算申報

無分支

片租收入*50%

就源扣繳20%

    減免範圍:1.國賠金2.教育.文化.慈善.公益(符合行政院規定)3.不對外營業合作社4.出售土地5.政府機構6.公有事業7.國際運輸(互惠原則)8.專利權.商標權.特許權(政府核准)9.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(股利淨額→不計入所得額課稅.可扣抵稅額→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)→轉投資收益免稅

    營利事業:①公營.私營.公私合營②獨資.合夥.公司③工.商.農.林.牧.礦.冶

    大陸所得<=>台灣所得

①台灣法人有大陸所得

⑴(台灣所得+大陸所得)*稅率-累進差額=應納稅額(全部)

台灣所得*稅率-累計差額=應納稅額(台灣).應納稅額(全部-台灣)=應納稅額(加計大陸)→扣抵最大限額(加計>實繳→實繳;加計<實繳→加計)應納稅額(全部-大陸)=實際應納稅額;轉投資源自大陸投資→視為大陸所得

②大陸法人有台灣所得

⑴大陸法人在台灣固定場所.營業代理人→台灣所得→結算申報(營所稅)

⑵大陸法人在台灣固定場所.營業代理人→台灣所得→營業代理人→結算申報(營所稅)

⑶大陸法人在台灣固定場所.營業代理人→台灣所得→扣繳義務人→就源扣繳(營所稅)

大陸法人在台灣轉投資:股利淨額→扣繳義務人(20%)→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

港澳地區來源所得→視為境外所得

    暫繳申報

目的

1.減輕納稅義務人於年終結算時一次負擔大額稅款的壓力

2.便於國庫資金調度

3.易於掌握課稅資料

4.與就源扣繳的各類所得在課稅時間上保持一致.公平稽徵

時間

每年9.1~9.30(曆年制).每年12.1~12.31(四月曆)

計算稅額

1.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1/2(暫繳稅額).2000元以下免繳

2.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(推算全年收入-費用→營所稅1/2)

①會計帳簿完備

②藍色申報書.會計師簽証

③如期申報

免辦暫繳

1.就源扣繳2.獨資.合夥3.免稅機構.團體4.免徵營所稅5.上年度無應納稅額或本年上半年新開6.解散.廢止.合併.轉讓之營利事業

逾期未繳

未繳暫繳稅額於10.31前已補繳稅額+加計利息

利息:10.1至繳款日.按日加計利息

    就源扣繳

所得

扣繳率

扣繳義務

居住者(有住所或滿180天)

非居住者(無住所或未滿180天)

營利所得

境內:免扣繳

境外(公司):25%.核准:20%

個人:30%.核准:20%

境外(公司):25%.核准:20%

負責人

執行業務所得

10%

20%

每次不超過5000元→免稅

執行業務者

薪資所得

6%

1.20%

2.政府派駐國外超過3萬:5%

3.98.1.1每月基本工資1.5倍:6%

扣繳單位主管

負責人

執行業務者

利息所得

1.短期票券:20%分離課稅

2.資產証券化:6%分離課稅

3.公債.公司債.債券:10%

4.軍公教退休金利息:0%

5.其餘利息:10%

1.短期票券:20%分離課稅

2.資產証券化:6%分離課稅

3.公債.公司債.債券:20%

 

5.其餘利息:20%

 

權利金

10%

20%

 

佣金.租金

10%

20%

 

機會中獎

1.10%

2.政府舉辦:20%分離課稅

20%

 

退職金

超過定額免稅部份:6%

超過定額免稅部份:20%

 

其他所得

告發.檢舉獎金:20%分離課稅

1.個人:20%

2.營利事業:20%

3.告發.檢舉獎金:20%分離課稅

 

財交所得

 

20%

 

自力耕作

 

20%

 

    小規模事業之營所稅計算:又稱小店戶.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.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.合夥商店①全年營業本稅÷營業稅稅率=全年營業收入②全年營業收入×純益率=營利事業所得額(計入營利所得→課綜所稅)※兩稅合一實施後.將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.計算綜合所得稅

    小規模事業之綜所稅計算:逾期未申報.以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核定所得額.應納稅額

    結算申報:每年5.1~5.31

 

    未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(營所稅)→綜所稅.小規模不適用

漏報.短報

1.已辦理結算申報.處所漏稅額2倍罰鍰

2.未辦理結算申報.補微.處3倍罰鍰

3.加計短漏報所得應納稅額=0.本稅不罰.罰違章(短漏報)處2-3倍罰鍰

催報

期間:結算申報限期屆滿前15日→催報書公告

滯報

1.未辦理結算申報但已補報→滯報

2.滯報通知書→15日內補報→滯報金(應納稅額10%.1500~30000)→稅額0罰1500

怠報

1.未辦理結算申報且未補報→怠報金

2.未補報→怠報→怠報金(應納稅額20%.4500~90000)

罰鍰

1.已辦理結算申報→有漏報.短報→處所漏稅額2倍罰鍰

2.未辦理結算申報→依法補徵應納稅額→處補徵稅額3倍罰鍰

3.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.加計短漏之所得.無應納稅額→4500~90000

4.滯納金→逾期繳納稅款+滯報金+怠報金.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%滯納金.逾30日未繳→移送法院執行

    營所稅申報方式

 

 

結算申報

每年5.1~5.31→應納稅額-扣繳稅額-暫繳稅額=應補(應退)稅額

離境申報

在境內無(固定場所.營業代理人).有所#88所得.在年度中離境者

變更會計年度申報

變更會計年度起1個月內申報變更前營所稅

代理申報

境內無(固定場所.營業代理人).無法自行申報.核准委託有固定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申報

簽証申報

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証申報①金融業②公司(公開股票)③免徵營所稅(5000萬)④金控公司⑤營業額1億元→獎勵⑴較高交際費⑵盈虧互抵⑶商品盤損(報廢)⑷書審→抽查

決算申報

1.解散.廢止.合併.轉讓起45日辦理 決算申報

2.破產:法院公告債權10日前提出

清算申報

由清算日起30日申報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

清算期間:公司→6個月.非公司→3個月

    所得之核定

同業利潤標準(逕決)

1.淨利率標準(全年帳冊拿不出來)

營業收入×同業淨利率+非營業收入-非營業費用=全年所得

2.毛利率標準(帳冊一部份拿不出來→只有成本拿不來)

營業收入×同業毛利率-費用+非營業收入-非營業費用=全年所得

(※營業收入×同業毛利率-費用<營業收入×同業淨利率)

擴大書審

營業收入3000萬→純益率6%.

全年所得=(營業收入+非營業收入)×純益率(6%)±土地所得

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→5%

    營業收入.成本.費用核定

①無銷貨憑証:當年度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

②無進貨憑証:當年度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

費用認列

得認列

薪資

公司→不論盈虧→必須支付

獨資合夥→不論盈虧→必須支付(不超過同業水準)

退休金

 

適用勞基法→薪資15%

非適用勞基法→薪資4%

職工退休金→薪資8%

捐贈

 

國防.勞軍.政府→無上限

機關.團體→10%

政黨.政治團體→10%(50萬)

私校→25%.未指定學校→無上限

交際費

普通申報書(3000萬)→進貨千分之1.5銷貨千分之4.5

會計師簽証(3000萬)→進貨千分之2銷貨千分之6

不得認列

資本利息

災害損失

其他損失

 

 

    呆帳:金融業→債權餘額1%.公司→應收帳款+應收票據餘額1%(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不得提呆帳)

    呆帳損失:①倒閉.逃匿.和解或破產.無法收入②逾期2年未收列損失後收回→收回年度收入

    營利事業商品.原料.在製品.製成品①以成本為準②成本>時價.以時價為準(決算日之當地市場價格)③成本或時價不明→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

    營利事業副產品估價無成本→以時價-銷售費用

    短期投資有價証券估價→成本時價孰低.但決算時價格有大波動.時價決定決算日前1個月間平均價

    固定資產之估價:①折舊:平均法.定率遞減法.年數合計法.生產數量法.工作時間法;耐用年數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;防止水污染.空氣污染耐用年限縮短為2年;營業權10年;著作權15年;商譽權最低5年

 

93.01.01前(小客車)

93.01.01後(小客車)

原成本

乘人

150

250

營業

350

500

遞耗資產

收益比率法

①每年耗竭額不得超過50%(遞耗資產-累計耗竭)

②累計耗竭不得超過遞耗資產之成本

資產重估

資產(固定.遞耗.無形)遇到物價上漲達25%時.得實施資產重估價

     

    兩稅合一

:兩稅合一

營所稅+綜所稅(營所稅形同股利所得扣繳稅款)

意義

 

 

①:公司(淨利-營所稅)→盈餘分配(股利淨額+可扣抵稅額);股東總額計入當年度股東之營利所得.可扣抵稅額由綜所稅之應納稅額中扣抵

②獨資.合夥只須繳納綜所稅

設算扣抵法

公司繳納營所稅可用以扣抵股東之綜所稅(可扣抵稅額)

扣抵時限

盈餘分配

對象

股東.社員.合夥人.資本主

計算

股利總額→綜所總額之營利所得計算綜所稅

 >25%→補稅  <25%→退稅

ICA帳戶

設立日期:①87.1.1②新設立公司:設立日

期間:每年1/1~12/31

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之稅額及可分配股東扣抵綜所稅之稅額.只針對營所稅(國內)

不設ICA帳戶

①總機構→境外②獨資.合夥③教育文化公益慈善

④公司章程:不得分配盈餘

 

ICA帳戶明細

計入(+)

減除(-)

日期

項目

日期

項目

申報日

1.繳納營所稅

2.加徵未分配盈餘

分配日

分配盈餘

獲配日

獲配股利(投資國內事業)

退稅日

營所稅退稅

撥充日

短期票券

撥充資本

提列日

提列股利.紅利

合併日

合併

分派日

分派董監事紅利

稅額扣抵比率:ICA/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

上限:未加徵10%→33.33%;已加徵10%→48.15%

 

    營所稅申報方式

1.結算申報:5/1~5/31→應納稅額-扣繳稅額-暫繳稅額=應補(應退)稅額

2.年度中離境申報:在境內無固定場所.無營業代理人.有所#88所得.在年度中離境

3.代理申報:境內無固定固定場所.無營業代理人.無法自行申報.核准委託有固定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申報

4.變更會計年度申報:變更會計年度起1個月內申請→申報變更前營所稅

5.簽証申報: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証申報①金融業②公司(公開股票上市)③免徵營所稅(5000萬)④金控公司⑤1億元→獎勵①較高交際費②盈虧互抵③商品盤損(報廢)④書審→抽查

6.決算申報:①解散.廢止.合併.轉讓日起45日辦理②破產:法院公告債權10日前提出

7.清算申報:由清算日起30日申報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(公司:6個月.非公司:3個月)

    處罰

1.催報書: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日前15日發出

2.滯報通知書:通知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.未限期結算申報.已補辦結算申報→加徵10%滯報金.1500~30000(稅額=0要罰1500)

3.怠報金:沒有通知→未限期辦理結算申報.未補辦結算申報→加徵20%怠報金(4500~90000)

    短漏報所得:①已辦結算申報→處所漏稅額2倍罰鍰②未辦理結算申報.補徵處3倍罰鍰③加計短漏報所得應納稅額=0.本稅不罰.罰違章(短漏報)處2~3倍罰鍰

    綜所得(小規模):逾期未申報.以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核定所得額.應納稅額

    所得之核定

 

(一)淨利率標準

(二)毛利率標準

 

一.同業利潤標準

①全年帳冊拿不出來

營業收入×同業淨利率+非營業收入-非營業費用=全年所得

帳冊一部份拿不出來(成本拿不出來)

營業收入×同業毛利率-費用+非營業收入-非營業費用=全年所得

營業收入×同業毛利率-費用.不可超過營業收入×同業淨利率

二擴大書審

 

營業收入:3000萬→6%

全年所得=(營業收入+非營業收入)×純益率(6%)±土地所得

※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→純益率5%

稅別

對象

課徵範圍

納稅方式

備註

綜所稅

1.境內居住者:183天

境內來源所得

 

申報繳納

 

2.非境內居住者:183天以下

境內來源所得

就源扣繳

有非屬扣繳範圍所得應於離境前申報繳納

營所稅

總機構:境內

境內.外所得

申報繳納

有固定場所.有營業代理人

總機構:境外

境內所得

申報繳納

無固定場所.有營業代理人

就源扣繳

無固定場所.無營業代理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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