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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捐稽徵法補充

    稅捐稽徵法之性質及範圍:1.只包括內地稅2.稽徵部份優於其他法律3.關稅.礦稅除外

    寄送送達:拒收→製成送達通知書→黏貼住處門前

    公示送達:行踨不明→查無此人→公示新聞紙20天

    委託送達:服役→父母.配偶.(無→服役長官)

    復查:有金額→繳納期間翌日起30日內.無金額(或補稅)→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30日內(因天災遲誤申請復查.原因消滅後1個月提出.超過1年不得提出.收到申請2個月內復查決定.

    訴願: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

    行政訴訟:第一審→訴願決定書送達2個月內.第二審→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送達20日內

國稅:綜得稅.營所稅.營業稅.遺產與贈與稅.貨物稅.煙酒稅

地方稅:印花稅.使用牌照稅.土增稅.房屋稅.地價稅.契稅.娛樂稅

行政救濟程序

稅目

復查

訴願

行政訴訟

第一審

第二審

國稅

國稅局

財政部

高等行政法院

最高行政法院

地方稅

直轄市

北市(高市)稅捐處

北市(高市)政府

縣市

各縣市稅捐處

各縣市政府

不服上訴

$: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.

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.繳應納稅額半數→訴願

訴願決定書送達2個月內→行政訴訟第一審

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送達20日內→行政訴訟第二審

 

無: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30日

             

    納稅義務:分別共有→管理人或按比例繳納.公同共有→全體共有人

    送達:分別共有→使用人(每一個人).公共同有→其中一人(效力及於全體)

 

人員

違法事項

徒刑

拘役

或科

或併科

罰金

租稅刑事罰

本人

詐術或不正當逃漏稅

5

6

代徵人

詐術或不正當逃漏稅

5

6

教唆

詐術或不正當逃漏稅

3

 

6

稅務人

專業人

詐術或不正當逃漏稅

4.5

 

 

 

6

租稅行政罰(罰鍰)

憑証:應給未給.應取未取.應存未存

查明金額處5%罰鍰

應設未設帳簿.不依規定記載

期滿.仍未設帳簿.不依規定記載

期滿.還不設帳簿.不依規定記載

不依規定定保存帳簿.不將帳簿留置營業場所

3000~7500.1個月內改善

7500~15000.1個內改善

停業.待帳簿OK始復業

15000~60000

拒絕調查

3000~30000

拒絕備詢

3000

逃漏稅.情節重大

停止享受獎勵

稅務人員洩密

10000~5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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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wendy7862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